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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都只涉及特定人的私益,属相对无效。此时利害关系人仅为当事人的近亲属。至于被申请人的确定,笔者认为,配偶一方提起的,被申请人为另一方;第三人提起的,配偶双方为被申请人;第三人提起,而配偶一方死亡的,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;配偶一方死亡,另一方提起的,可以检察院为被申请人。 适用程序人 立法应规定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。 传统上,特别程序适用于非民事权益争议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。也有人认为,特别程序还适用于非讼案件和某些西安调查公司特殊的诉讼案件。非讼案件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,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,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或消灭的案件。“特殊诉讼案件”指案件本身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性质,但诉的标的性质特殊,或性质不特殊,但法律为其单独设立了可以选择适用的特别程序,以达到简化程序、迅速解决争议的目的。无论是以何种标准衡量,无效婚姻案件均应适用特别程序,因为此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,属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,且没有民事权益争议。 在本页浏览全文>>(共计2页) 上一页 1 2 下一页